日前,蘭州發布《蘭州市工地揚塵及噪聲智能監控管理辦法(試行)》。詳情如下:
蘭州市工地揚塵及噪聲智能監控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我市工地揚塵及噪聲污染綜合治理,擴展智能監控手段支撐,提高大氣環境管理科學化、信息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蘭州新區除外)內的重點揚塵污染源工地揚塵及噪聲智能監控系統的監督管理。“重點揚塵污染源”依據蘭州市重點揚塵污染源認定標準及程序認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蘭州市揚塵及噪聲智能監控系統(簡稱“系統”)由揚塵及噪聲智能監控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傳輸網絡、智能識別技術和揚塵及噪聲智能監控監測設備(以下簡稱“監控設備”)四部分組成,“監控設備”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一體化監控監測設備(主要由視頻監控單元、揚塵在線監測單元、噪聲監測單元、氣象監測單元和數據采集傳輸儀等設備,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系統”須經蘭州市生態環境局檢查合格并正常運行,其數據作為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五條蘭州市生態環境局負責以下工作:
(一)牽頭制定有關工作制度和技術規范。
(二)負責“平臺”的建設、維護、應用和綜合管理;
(三)負責確定需要監控的重點揚塵污染源,制定監控工作計劃;
(四)指導“監控設備”建設及聯網工作,負責“監控設備”設備安裝位置及視角方位確定;
(五)負責“監控設備”運行情況檢查、數據審核,對不按照規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閑置、關閉及不正常使用監控監測系統的排污單位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條蘭州市自然資源局、蘭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蘭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和蘭州市水務局負責以下工作:
(一)指導揚塵及噪聲污染源智能監控工作,參與制定有關工作制度和技術規范。
(二)落實部門職責責任:蘭州市自然資源局、蘭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蘭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和蘭州市水務局分別按照《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條規定的部門職責,依法依規查處揚塵污染問題。
第七條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建設單位統籌負責以下工作:
(一)按照“誰污染、誰負責、誰付費”的原則,負責“監控設備”的建設安裝、聯網運行,并承擔“監控設備”和傳輸網絡經費,經費由排污單位自籌;
(二)負責“監控設備”的運行維護管理,確保其正常運行。
(三)負責“平臺”發出的告警響應與處置,采取有效抑塵降塵及降噪措施,確保問題整改到位。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系統”的義務,并有權對閑置、拆除、破壞以及擅自改動“系統”參數和數據等不正常使用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建 設
第九條列入重點揚塵污染源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建設、安裝“監控設備”,配合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
第十條建設“監控設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監控設備”的相關組件、傳輸網絡應當選用符合蘭州市工地揚塵及噪聲智能監控技術規范的合格產品;
(二)“監控設備”應安裝在符合環境保護管理要求的位置,監控范圍嚴禁涉及敏感涉密場所,并嚴格控制攝像頭高度和方向;
(三)“監控設備”與“平臺”能夠穩定聯網,點位名稱進行編號錄入;
(四)“監控設備”一般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由第三方服務單位提供建設、運行和維護。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務單位通過潛在供應商比選入圍產生。“系統”建設潛在供應商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并事先向蘭州市生態環境局提交資料進行資質審核。資質審核合格后,由蘭州市生態環境局公布“系統”建設合格第三方服務單位名錄。
第三章運行和維護
第十一條“系統”的運行和維護,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監控設備”的使用、運行、維護符合有關技術規范;
(二)“系統”需建立運行維護記錄;
(三)“監控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時,應當及時恢復故障并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第十二條 “監控設備”需要維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換的,應當事先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備。
第四章 應用
第十三條蘭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托“系統”開展在線巡查,通過人工和智能識別發現問題,并依托“系統”同時向重點揚塵污染源和對應行業主管部門發出告警,重點揚塵污染源及時響應告警,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時反饋整改結果。對應行業主管部門視整改情況進行處理。
第五章安 全
第十四條 “系統”的信息安全建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監控設備”視頻監控設備安全等級符合GB35114-2017中A級安全要求。
(二)“平臺”應滿足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二級標準并備案。
第十五條 “系統”的安全運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平臺”的網絡安全由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負責,并建立健全網絡安全工作機制,加強網絡安全維護;加強賬號密碼管理,嚴格限制訪問權限;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監督檢查;排污單位范圍內“監控設備”視頻監控設備的網絡安全由排污單位負責。
(二)“平臺”系統及公共區域監控設備中各類帳戶和口令為運營單位所擁有,帳戶使用人要增強信息安全防范意識,嚴格保管口令,不得向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口令信息。
(三)“監控設備”視頻監控設備管理平臺中帳戶和口令為排污單位所擁有,帳戶使用人要增強信息安全防范意識,嚴格保管口令,不得向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口令信息。
(四)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視頻監控系統,違規制作、傳播任何含有監控污染物排放的圖像數據。
(五)排污單位保證建立有效的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并接受相關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六章責 任
第十六條 不正常運行“監控設備”或者未依法依規保存監控監測記錄的,依據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違反技術規范要求,對“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對“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情節輕微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移送公安部門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蘭州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